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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周祖銘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6,00 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470元;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 82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,545元 ,故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18,0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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