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
勞訴字第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周祖銘
訴訟
代理人 楊漢東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
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訴部分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6,00
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4,470元;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 82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,545元
,故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18,0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宏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