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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拍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黃文明 相 對 人 金屋九九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,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 響,民法第881條之17、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羅明宗於民國94年11月17日以其所有 、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清償,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3,600,000 元之 抵押權,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7日起至124 年11月7日止,清 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,經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債務人羅明宗 於94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,000,000元②2,000,000元 ,借款期限均至114 年11月21日,並均約定前三年按月繳息 ,第四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清償全部借 款。詎債務人自99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約定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本金①904,515元②1,807,031元及 利息、違約金仍未清償。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 96年1月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,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,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 三、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,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判決、判決確定 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件、借據影本二件,以及土地、建物登記 謄本各一件為證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附表: 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備 考│ │ 號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嘉義市│ │後庄│ │238 │建│123.00 │全部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(單位:平方公尺) │附 屬 建 物│ │ │ │ 編 │ 建 │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┼───┬─┬─┤權利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第 │第 │ │ │ │ │合│主要建│面│面│ │ │ │ │ │建物門牌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一 │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築材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號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範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 │層 │ │ │ │ │計│及用途│積│位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1109│嘉義市東│嘉義市後│住家用加│61.2│61.7│ │ │ │ │12│電梯樓│6.│平│全部│ │ │ │ │義路214 │庄段238 │強磚造2 │9 │7 │ │ │ │ │3.│梯間 │00│方│ │ │ │ │ │巷2弄10 │地號 │層樓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06│ │ │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─┘ 附註: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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