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
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明道
非訟代理人 黃文明
相 對 人 金屋九九九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不動產所有人於
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,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
響,
民法第881條之17、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債務人羅明宗於民國94年11月17日以其所有
、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
擔保其本人對於
聲請人所負債務
之清償,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3,600,000 元之
抵押權,
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7日起至124 年11月7日止,清
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,經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債務人羅明宗
於94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,000,000元②2,000,000元
,借款期限均至114 年11月21日,並均約定前三年按月繳息
,第四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人即喪失
期限利益,應即清償全部借
款。
詎債務人自99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約定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本金①904,515元②1,807,031元及
利息、
違約金仍未清償。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
所有權已於
96年1月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,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,為
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
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,
業據其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
設定契約書、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判決、判決確定
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件、借據影本二件,以及土地、建物登記
謄本各一件為證,經核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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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附表: 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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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嘉義市│ │後庄│ │238 │建│123.00 │全部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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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︰ 10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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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(單位:平方公尺) │附 屬 建 物│ │ │
│ 編 │ 建 │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┼───┬─┬─┤權利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第 │第 │ │ │ │ │合│主要建│面│面│ │ │
│ │ │建物門牌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一 │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築材料│ │ │ │ │
│ 號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範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層 │層 │ │ │ │ │計│及用途│積│位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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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109│嘉義市東│嘉義市後│住家用加│61.2│61.7│ │ │ │ │12│電梯樓│6.│平│全部│ │
│ │ │義路214 │庄段238 │強磚造2 │9 │7 │ │ │ │ │3.│梯間 │00│方│ │ │
│ │ │巷2弄10 │地號 │層樓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06│ │ │公│ │ │
│ 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尺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附註:
如持
本件裁定聲請
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
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