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執破字第1號
破 產 人 泳宏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銘緯
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
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
代 理 人 高麗玲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
代 理 人 許峯嘉
周宜慶
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
代 理 人 鄭清任
代 理 人 溫明淑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債 權 人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俊廷
代 理 人 張榮展
債 權 人 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文凱
代 理 人 周宜慶
債 權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
代 理 人 郭建宏
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
律師
複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
上列泳宏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破產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本件破產管理人於民國100 年9 月22日具狀陳報
略以:本件
業依分配表分配之金額分配完畢等語,並提出匯款單、收據
及支票為憑。
二、
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
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。破
產法第145 條、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本件破
產程序經選定嚴庚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,
嗣經破產管理人將
破產人所有之機器設備變賣,並收取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
16340 號
強制執行事件應受分配之債權,將所得價金及受償
金額作成分配表,經本院於100 年3 月8 日裁定認可並於同
日公告之,嗣因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
對於分配表提出
異議,由本院於100 年7 月14日將原裁定撤
銷,並變更分配,該變更分配之裁定因無人提出
抗告而確定
,隨即由破產管理人依該變更分配之裁定進行分配。而債權
人均已領取分配款完畢之事實,業經破產管理人具狀陳報並
提出之收據、支票及匯款單等件附卷為憑,應認符合
首揭破
產程序終結之規定,
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。
三、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明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