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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 產 人 泳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銘緯 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 代 理 人 高麗玲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 理 人 許峯嘉       周宜慶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 理 人 鄭清任 代 理 人 溫明淑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俊廷 代 理 人 張榮展 債 權 人 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凱 代 理 人 周宜慶 債 權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代 理 人 郭建宏 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上列泳宏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。 理 由 一、本件破產管理人於民國100 年9 月22日具狀陳報略以:本件 業依分配表分配之金額分配完畢等語,並提出匯款單、收據 及支票為憑。 二、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。破 產法第145 條、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本件破 產程序經選定嚴庚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,嗣經破產管理人將 破產人所有之機器設備變賣,並收取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 16340 號強制執行事件應受分配之債權,將所得價金及受償 金額作成分配表,經本院於100 年3 月8 日裁定認可並於同 日公告之,嗣因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對於分配表提出異議,由本院於100 年7 月14日將原裁定撤 銷,並變更分配,該變更分配之裁定因無人提出抗告而確定 ,隨即由破產管理人依該變更分配之裁定進行分配。而債權 人均已領取分配款完畢之事實,業經破產管理人具狀陳報並 提出之收據、支票及匯款單等件附卷為憑,應認符合首揭破 產程序終結之規定,爰依法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。 三、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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