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4號
上 訴 人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敏惠
被
上訴人 祥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鵬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
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
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831,172元,應徵
裁判費新臺幣28,
82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
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怡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