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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  告 福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原   告 允統食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1 法定代理人 郭旭文 原   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 原   告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 原   告 鄭蕊即台宇行       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      奚淑芳律師       張雯峰律師 被   告 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 訴訟代理人 何嵩才             號 被   告 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美華 被   告 許嘉㳖             5樓1       張瑛眞       陳鈞坤             之2號       張貴富       張冠申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 被   告 董全生             之122       顏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 尚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7日上午 10時30分,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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