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號
原 告 福璘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慧玲
原 告 允統食材有限公司
1
法定代理人 郭旭文
原 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
原 告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
原 告 鄭蕊即台宇行
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
律師
奚淑芳律師
張雯峰律師
被 告 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
訴訟代理人 何嵩才
號
被 告 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郭美華
被 告 許嘉㳖
5樓1
張瑛眞
陳鈞坤
之2號
張貴富
張冠申
上 列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
被 告 董全生
之122
顏淑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前經
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
尚應行調查之處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7日上午
10時30分,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馬嘉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