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㳖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福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允統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旭文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鄭蕊即台宇行       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(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 人變更為許嘉㳖並於102年1月14日聲明承受訴訟),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774,076元(即680,40 0+374,071+507,319+625,333+413,661+173,292),應徵第 二審上訴費用42,7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6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6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