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嘉㳖
被
上訴 人
即 原 告 福璘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允統食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旭文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鄭蕊即台宇行
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
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(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
人變更為許嘉㳖並於102年1月14日聲明
承受訴訟),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774,076元(即680,40
0+374,071+507,319+625,333+413,661+173,292),應徵第
二審上訴費用42,7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