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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允統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旭文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蕊即台宇行       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 被   告 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嘉㳖 被   告 郭美華       張瑛眞       陳鈞坤       張貴富       張冠申       董全生       顏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上訴利益上訴人福璘營造有限公司為新臺幣(下同)680,40 0元、上訴人允統食材有限公司為374,071元、上訴人俊育實業有 限公司為507,319元、上訴人大千裝潢有限公司為625,333元、上 訴人鄭蕊即台宇行為413,661元、上訴人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為1 73,292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上訴人福璘營造有限公司為11,2 35元、上訴人允統食材有限公司為6,120元、上訴人俊育實業有 限公司為8,265元、上訴人大千裝潢有限公司為10,245元、上訴 人鄭蕊即台宇行為6,780元、上訴人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為2,8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   月  17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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