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福璘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慧玲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允統食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旭文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俊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大千裝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友辰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鄭蕊即台宇行
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
被 上訴 人
即
被 告 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
被 告 嘉義乖乖龍農場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許嘉㳖
被 告 郭美華
張瑛眞
陳鈞坤
張貴富
張冠申
董全生
顏淑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
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上訴人福璘營造有限公司為新臺幣(下同)680,40
0元、上訴人允統食材有限公司為374,071元、上訴人俊育實業有
限公司為507,319元、上訴人大千裝潢有限公司為625,333元、上
訴人鄭蕊即台宇行為413,661元、上訴人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為1
73,292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上訴人福璘營造有限公司為11,2
35元、上訴人允統食材有限公司為6,120元、上訴人俊育實業有
限公司為8,265元、上訴人大千裝潢有限公司為10,245元、上訴
人鄭蕊即台宇行為6,780元、上訴人蔡幸娟即大佳餐具行為2,82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