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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  告 翊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泓霖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中為律師 被   告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溫良恭 訴訟代理人 蒲威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尚 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5日上午10 時30分,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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