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號
原 告 翊榮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泓霖
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
律師
複 代理 人 陳中為律師
被 告 嘉義縣竹崎鄉公所
法定代理人 溫良恭
訴訟代理人 蒲威伀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前經
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尚
應行調查之處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5日上午10
時30分,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馬嘉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