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
原 告 佑師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義乾
原 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
原 告 展順興有限公司
前列三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吳心誼
被 告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
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5,151元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
10月3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
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黃意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