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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  告 佑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乾 原   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原   告 展順興有限公司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心誼 被   告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5,151元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 10月3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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