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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張倉豪即豪瑋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杰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369,791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,84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年   2  月   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0  年   2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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