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號
上 訴 人 張倉豪即豪瑋工程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杰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369,791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21,84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宏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陳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