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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代 理 人 蔡尚憲 相 對 人 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宣告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。 選任王戊昌會計師(事務所設臺北市○○○路○○○號3樓,電話號 碼:00-00000000)為破產管理人。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18日止。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(星期二)下午2時45 分,在本院辦公大樓第20法庭召開(嘉義市○○○路○○○號)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自民國86年起陸續向萬泰商業銀行、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嗣將 債權轉讓與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)、比利時商信貸銀 行、美商花旗銀行等貸款,尚積欠前開銀行新台幣357,736, 340元與美金200萬元。嗣因相對人於88年間經營不善,顯已 不能清償債務,聲請人亦曾代相對人償還債務新台幣237,71 8,031元與美金200萬元,然相對人僅清償聲請人2,210,001 元。而相對人資產僅剩新台幣431,256元,相對人之資產顯 不足清償前開債務,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,爰檢具相對 人資產負債表即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、代償證明等 ,聲請宣告破產等語。 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,破產法第 57條、第58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 ,有借款明細表、保證書、本票、借據、代償證明、聯邦商 業銀行明細分類帳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債 權讓與證明書、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等在卷可證,並經證人 王家宏結證明確,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22號卷 核閱無誤,自堪信為真實。故其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爰 依破產法第63條、第64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怡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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