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9號
聲 請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湯雄
代 理 人 蔡尚憲
相 對 人 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特別代理人 林世勳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。
選任王戊昌會計師(事務所設臺北市○○○路○○○號3樓,電話號
碼:00-00000000)為破產管理人。
申報
債權之
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18日止。
第一次
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(星期二)下午2時45
分,在本院辦公大樓第20法庭召開(嘉義市○○○路○○○號)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自民國86年起陸續向萬泰商業銀行、
台北國際商業銀行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華南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
嗣將
債權轉讓與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)、比利時商信貸銀
行、美商花旗銀行等貸款,尚積欠前開銀行新台幣357,736,
340元與美金200萬元。嗣因相對人於88年間經營不善,顯已
不能清償債務,聲請人亦曾代相對人償還債務新台幣237,71
8,031元與美金200萬元,然相對人僅清償聲請人2,210,001
元。而相對人資產僅剩新台幣431,256元,相對人之資產顯
不足清償前開債務,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,
爰檢具相對
人資產負債表即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、代償證明等
,聲請宣告破產等語。
二、
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,破產法第
57條、第58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
,有借款明細表、保證書、
本票、借據、代償證明、聯邦商
業銀行明細分類帳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
債
權讓與證明書、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等在卷
可證,並經證人
王家宏
結證明確,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22號卷
核閱無誤,自
堪信為真實。故其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爰
依破產法第63條、第64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
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怡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