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戊昌會計師(即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上列聲請人因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,聲請核定破 產管理人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擔任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,核定為新 臺幣壹拾貳萬元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擔任破產人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,業經確認與審核相關資產與各債權人申報破產 債權之內容,現本件破產程序,僅剩分配破產債權階段,為 製作債權分配表,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。 二、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,由法院定之;破產管理人之報酬,為 財團費用,應先於破產債權,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,破產 法第84條與第95條第1項第3款、第97條定有明文。法院核定 前開報酬,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,破產事件價額,當事人 所受利益程度,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,同業標準, 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。 次按選任破產管理人時,對於破產管理人之報酬,得徵詢被 選任人、債權人、債務人之意見,先作原則性之商議,以供 日後法院核定之參考(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 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8點參照)。查: (一)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選任聲請人擔任破產人東泰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,並於100年12月20日0召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,經債權人選任監查人,破產管理人均 依通知到庭,其工作內容另包含破產資料之統籌整理與保 管、破產債權之核算、營業稅申報處理、破產財團相關財 產之保管及監督、其他相關事宜等,有破產管理人所提聲 請狀暨附件可憑,並有本院裁定、公告、筆錄等附卷可稽 ,自堪信為真實。 (二)而債權人、監察人、破產人等對聲請人所呈報工作內容與 所請求之報酬數額,均無意見(見本院101年8月16日訊問 筆錄)。 (三)本院爰審酌破產管理人參加本院債權人會議及破產程序進 行中所花費之時間及費用,與確認並匯整債權資料,尚非 繁雜;並審酌本件債權人人數、破產人資產種類、破產管 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、任職期間長短、執行 之成效、暨破產財團資產總額與債權總額間各債權人受償 比例、預估破產程序尚須進行情形、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 ,及律師或會計師同業收受酬金標準,因認本件核定破產 管理人之報酬為12萬元,應屬適當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