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9號
聲 請 人 王戊昌會計師(即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
上列
聲請人因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,聲請核定破
產管理人
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擔任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,核定為新
臺幣壹拾貳萬元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擔任破產人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
破產管理人,業經確認與審核相關資產與各
債權人申報破產
債權之內容,現
本件破產程序,僅剩分配破產債權階段,為
製作債權分配表,
爰聲請裁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。
二、
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,由法院定之;破產管理人之報酬,為
財團費用,應先於破產債權,隨時由
破產財團清償之,破產
法第84條與第95條第1項第3款、第97條定有明文。法院核定
前開報酬,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,破產事件價額,
當事人
所受利益程度,破產管理人就該事件所費時間,同業標準,
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為裁定。
次按選任破產管理人時,對於破產管理人之報酬,得徵詢被
選任人、
債權人、
債務人之意見,先作原則性之商議,以供
日後法院核定之參考(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
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注意事項第8點
參照)。查:
(一)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選任聲請人擔任破產人東泰投
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,並於100年12月20日0召開
第一次債權人會議,經債權人選任監查人,破產管理人均
依通知到庭,其工作內容另包含破產資料之統籌整理與保
管、破產債權之核算、
營業稅申報處理、破產財團相關財
產之保管及監督、其他相關事宜等,有破產管理人所提
聲
請狀暨附件
可憑,並有本院裁定、公告、筆錄等附卷
可稽
,自
堪信為真實。
(二)而債權人、
監察人、破產人等對聲請人所呈報工作內容與
所請求之報酬數額,均無意見(見本院101年8月16日
訊問
筆錄)。
(三)本院爰審酌破產管理人參加本院債權人會議及破產程序進
行中所花費之時間及費用,與確認並匯整債權資料,
尚非
繁雜;並審酌本件債權人人數、破產人資產種類、破產管
理人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難易、任職
期間長短、執行
之成效、暨破產財團資產總額與債權總額間各債權人受償
比例、預估破產程序尚須進行情形、債權人及破產人利益
,及
律師或會計師同業收受酬金標準,因認本件核定破產
管理人之報酬為12萬元,應屬
適當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朱鴻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