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9號
聲 請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湯雄
代 理 人 蔡尚憲
相 對 人 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特別代理人 林世勳
律師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
代 理 人 沈志元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代 理 人 吳熾松
債 權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瑞源
訴訟代理人 李耀文
債 權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
訴訟代理人 王家宏
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
訴訟代理人 洪志明
破產管理人 王戊昌會計師
監 察 人 張玉珠
上列
聲請人因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,聲請認可分配表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破產管理人王戊昌會計師於民國101年7月18日製作如附件所
示分配表應予認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本件
破產財團財產依目前資產狀況進行分配
,扣除經監察人審
核與同意之破產財團相關支出、破產管理
人
報酬,餘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,各債權人所得
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分配表所示,
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。
二、
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,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,破產
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。前項分配,破產管理人應作
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。分配表,應經法院之認
可,並公告之。對於分配表有
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
內,向法院提出之,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
。查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
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,於法
並無不合,應予認可,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朱鴻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