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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代 理 人 蔡尚憲 相 對 人 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沈志元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 理 人 吳熾松 債 權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源 訴訟代理人 李耀文 債 權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訴訟代理人 王家宏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洪志明 破產管理人 王戊昌會計師 監 察 人 張玉珠 上列聲請人因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,聲請認可分配表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王戊昌會計師於民國101年7月18日製作如附件所 示分配表應予認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本件破產財團財產依目前資產狀況進行分配 ,扣除經監察人審核與同意之破產財團相關支出、破產管理 人報酬,餘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,各債權人所得 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分配表所示,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。 二、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,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,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。前項分配,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。分配表,應經法院之認 可,並公告之。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 內,向法院提出之,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。查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,於法 並無不合,應予認可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,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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