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9號
聲 請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湯雄
代 理 人 王家宏
蔡尚憲
相 對 人 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特別代理人 林世勳
律師
破產管理人 王戊昌會計師
上列
聲請人因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,破產管理人提出
關於分配之報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破產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
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
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,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,破
產法第145條、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破產管理人已依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認可公告之分配
表分配完結,並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,有
陳報狀、破
產管理人函等在卷
可證,自
堪信為真實。
爰依前開規定裁定
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
民一法庭 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朱鴻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