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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宣告破產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代 理 人 王家宏       蔡尚憲 相 對 人 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破產管理人 王戊昌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,破產管理人提出 關於分配之報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。 理 由 一、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,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,破 產法第145條、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破產管理人已依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認可公告之分配 表分配完結,並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,有陳報狀、破 產管理人函等在卷可證,自堪信為真實。爰依前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一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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