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2號
聲 請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湯雄
代 理 人 蔡尚憲
上列
聲請人對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破產宣告事件,聲請
選
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委任代理人蔡尚憲之
委任狀。
二、林世勳
律師同意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。
三、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解散後
迄今,是否有法定
清算人?
章程是否有訂定清算人?若無,是否有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
或經法院選派之清算人?是否曾選任臨時管理人?並檢具資
料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
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劉怡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