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2號
聲 請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湯雄
代 理 人 蔡尚憲
相 對 人 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,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
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林世勳
律師於本院100年度破字第9號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時,
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。
理 由
壹、聲請意旨
略以:
一、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,而相對人之董事長與董事均已辭任,
亦無法定
清算人、選任清算人、選派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,
故目前無
法定代理人,且無人願任此一職務;而相對人有進
行
破產程序之必要,如因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
使職權,將致破產程序無限期延宕。
二、於本院轄區執業之林世勳律師表示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
代理人,且其為國立中正大學
法律研究所畢業,已執業律師
10年,並曾參與商會和解程序、重整程序等案件,其學經歷
均完整,
堪任
本件之特別代理人。
爰依破產法第5條與民事
訴訟法第51條第1項、第52條等規定,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
別代理人等語。
貳、
按對於無
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,恐致
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
受訴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
人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破產
程序亦得
準用,破產法第5條亦有規定。查:
一、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宣告破產,而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
,恐前開程序久延而受損害等事實,除據聲請人
具狀陳明外
,另經其提出相對人公司章程等為證,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
0年度破字第9號卷核閱無誤,自
堪信為真實。則聲請人聲請
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,自屬有據。
二、於本院轄區執業之林世勳律師表示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
代理人,且其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,已執業律師
10年,其學經歷均完整,堪任本件之特別代理人等事實,亦
有律師證書、考試院考試及格證書、國立中正大學碩士學位
證書、同意書等在卷
可證。
三、是審酌聲請人確有為相對人於聲請宣告破產時選任特別代理
人之必要,而林世勳律師學經歷均完整且有意願,本院因認
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
適當,爰依法選任之。
參、依破產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
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劉怡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