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號
聲 請 人 雪花方塊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榮讚
相 對 人 陳木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 100年10月13日
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主文欄「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」應更正為「新臺
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此觀同
法第239條即明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「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」有
所誤寫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」。
爰依
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陳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