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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擔保金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雪花方塊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讚 相 對 人 陳木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 100年10月13日 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「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」應更正為「新臺 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此觀同 法第239條即明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「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」有 所誤寫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」。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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