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5號
原 告 秉淳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彥仕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大地回春生化科
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一百年度司促字第七一七五號),
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叁佰零
柒萬零壹佰陸拾壹元,應繳
裁判費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叁萬零玖佰玖拾貳元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怡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