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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  告 秉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彥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大地回春生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一百年度司促字第七一七五號),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叁佰零 柒萬零壹佰陸拾壹元,應繳裁判費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叁萬零玖佰玖拾貳元,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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