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  告 高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葉和發支付命令( 一百年度司促字第八六五二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肆拾萬陸仟陸佰伍拾元,應繳裁 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,尚應補繳壹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