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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  告 佑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乾 原   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原   告 展順興有限公司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心誼 被   告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480,333元,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25,65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25,15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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