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0號
原 告 佑師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義乾
原 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
原 告 展順興有限公司
前列三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吳心誼
被 告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敏惠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聲請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480,333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25,65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
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25,15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
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意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