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9號
原 告 坤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號
法定
代理人 黃洪秀香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李昇曄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伍萬肆仟伍佰
肆拾柒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黃怡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