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  告 坤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號 法定代理人 黃洪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昇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伍萬肆仟伍佰 肆拾柒元,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