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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支票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  告 益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洪瑞霙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 林堯順律師 複代理人  葉東龍 被   告 林恆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0 年8 月10日上午11時05分 ,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原告應於開庭5 日前,陳報所主張支票與其退票理由單視為 一體之依據,及原告係益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益爾生物科 技「股份」有限公司,並送達被告。 二、被告應於100 年8 月10日上午11時05分言詞辯論期日提出系 爭面額新台幣120 萬元支票及退票理由單「原本」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姵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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