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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支票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  告 益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洪瑞霙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 林堯順律師 複代理人  葉東龍 被   告 林恆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,原告於本院民國100 年8 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。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,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,民事 訴訟法第2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依反面解釋,言詞辯論終 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,是以原告於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,始具狀追加被告,自無從准許。 二、查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0 年8 月16日具狀追 加被告返還借據,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之追加,依首開說明 ,其追加即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姵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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