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號
原 告 益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洪瑞霙
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
律師
複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
複代理人 葉東龍
被 告 林恆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,原告於本院民國100 年8 月
10日
言詞辯論終結後為訴之追加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
追加之訴駁回。
追加之訴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
反訴,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,民事
訴訟法第2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依反面解釋,
言詞辯論終
結後即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或提起反訴,
是以原告於第
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,始具狀追加被告,自無從准許。
二、查原告於
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00 年8 月16日具狀追
加被告返還借據,
核屬言詞辯論終結後之追加,依首開說明
,其追加即不合法,應以裁定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
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蘇姵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