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號
上 訴 人 林恆蘭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,00
0 元,應徵
裁判費19,3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
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
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
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蘇姵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