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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支票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林恆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,00 0 元,應徵裁判費19,3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姵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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