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號
原 告 金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敖天建
訴訟代理人 方意欣
律師
被 告 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聰進
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
複 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4日下午2時50分,
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
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鄭昭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