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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  告 金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敖天建 訴訟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被   告 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進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4日下午2時50分, 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昭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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