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5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慶年
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
參 加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訴訟代理人 陳正民
被 告 智強科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賓漢
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
律師
受 告知 人 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
上列
當事人間收取
債權事件,前經
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尚應行調
查之處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17時,
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馬嘉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