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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收取債權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參 加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正民 被   告 智強科技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賓漢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受 告知 人 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債權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尚應行調 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17時, 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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