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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拾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月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 陳中為律師       嚴天琮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正 訴訟代理人 林君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 年12月18日下午03時10分 ,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原定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下午05時宣判之期日取消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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