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拾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黃月
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
律師
複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
嚴天琮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國正
訴訟代理人 林君穎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1 年12月18日下午03時10分
,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原定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下午05時
宣判之
期日取消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
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陳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