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0號
原 告 秉淳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彥仕
被 告 大地回春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再添
廖英芳
曾吉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、第
2 節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程式。
二、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
0 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)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
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
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
國100 年9 月30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285 號裁定,命原告於
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
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,該裁定已於100 年10月5 日送達予
原告,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
可按
,其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怡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