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
被告 展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玲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長運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
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4萬4,450元【上訴人敗訴部
分金額各為92050+358050+346150+205100+0000000+357350
+273000=0000000】,應徵
裁判新臺幣4萬3,822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博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