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10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萬嵩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志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00年1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2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0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正華企業社│京城銀行中│99年12月31日│213,50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埔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