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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新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 代 理 人 陳秋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0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0 年10月 3 日屆滿(因末日100 年10月1 日為星期六之例假日,順延 至星期一)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1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震群建設股│土地銀行嘉│100年2月20日│194,850元 │AFB0000000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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