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84號
聲 請 人 樺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嵩法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0年7月28日
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
公示催告,並
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
間已滿,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
。
二、
經查附表
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6 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
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
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富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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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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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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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樺星有限公司 │京城商業銀行 │99年11月28日 │172,535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賴嵩法 │竹崎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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