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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樺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嵩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,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。 二、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6 月15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號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樺星有限公司 │京城商業銀行 │99年11月28日 │172,53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賴嵩法 │竹崎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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