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0號
聲 請 人 萬事興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泓欽
代 理 人 張瀛仁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 號公
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
有
上開裁定及中華日報各1紙在卷
足憑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
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怡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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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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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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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金和工程企│第一銀行嘉│100年1月31日│66,150元 │YA0000000 │ │
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王金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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