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579號
債 權 人 中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博德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於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
第1條、第2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
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
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
經查:債務人得全
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市,此有公司及
分公
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
可稽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
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
法,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