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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55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579號 債 權 人 中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、第2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經查:債務人得全 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市,此有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 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法,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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