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1年度司促字第1630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何碧珠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依
督促程序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:
原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「新臺幣捌萬壹仟零參元,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柒元自...,㈡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自...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(下同)140,054元,及其中㈠29,595元自...,㈡33,818元自...」。 理 由
一、
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