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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9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 債 權 人 棨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子豪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,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,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,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,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,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,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3款、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 ,未提出債權人棨新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營業登記資料、債 務人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、法定代理人\ 代 表人之戶籍謄本及合約書或出貨單、估價單等證物,本院於 ㈠101年3月13日㈡101年3月26日㈢101年4月9日命聲請人於 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㈠101年3月15 日㈡101年3月28日㈢101年4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。 三、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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