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01號
債 權 人 棨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子豪
上列
當事人與
債務人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間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法院應
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,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
,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,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
足之處,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
正有瑕疵時,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,此
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3款、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
明之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
,未提出債權人棨新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營業登記資料、債
務人曾施去即安伸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、
法定代理人\ 代
表人之
戶籍謄本及合約書或出貨單、估價單等證物,本院於
㈠101年3月13日㈡101年3月26日㈢101年4月9日命聲請人於
通知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㈠101年3月15
日㈡101年3月28日㈢101年4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證。
三、聲請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