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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3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 債 權 人 張 颺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翊榮營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,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,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,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,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,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,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、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翊榮營造有限公司裁定支付命令, 未提出翊榮營造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、請求計息利率及其 依據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及民國101年8月17日通知 命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101年8月 13 日及民國101年9月1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三、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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