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
債 權 人 張 颺
上列
當事人與
債務人翊榮營造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
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法院應
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,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
,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,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
足之處,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
正有瑕疵時,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,此
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、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
明之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翊榮營造有限公司裁定支付命令,
未提出翊榮營造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、請求計息利率及其
依據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及民國101年8月17日通知
命債權人於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101年8月
13 日及民國101年9月1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