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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展延清算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蕭坤松  即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二十日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,未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 法第334條、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,自就任後曾於100年8月9日及11月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, 討論公司賸餘資產的處理方式,並已作成相關決議,經聲請 人積極處裡後,就土地部分業與新富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 立買賣契約,惟尚需時間處理剩餘財產之分派,致該公司未 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,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。 三、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、 101年5月29日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影本各乙份,尚核無不合 ,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。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後續分派事 宜,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。 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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