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27號
聲 請 人 蕭坤松 即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
上列
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光裕企業股份有限
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
月二十日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,未能於6個
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,公司
法第334條、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係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
人,自就任後曾於100年8月9日及11月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,
討論公司賸餘資產的處理方式,並已作成相關決議,經聲請
人積極處裡後,就土地部分業與新富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訂
立
買賣契約,
惟尚需時間處理剩餘財產之分派,致該公司未
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,
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
等情。
三、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
不動產買賣契約書、
101年5月29日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影本各乙份,尚
核無不合
,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。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後續分派事
宜,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。
四、爰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