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5號
聲 請 人 蕭道隆
律師 即源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
上列
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源泰建設股份有限
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
月十日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源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;不能於6個月
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,公司
法第334條、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於99年6月10日就任源泰建設股
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以來,已經一年多的積極清理,
惟因該
公司無
監察人致無法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之程序完結清算
程序,且聲請本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至今仍無人願意擔任,致
相關報表無法送請監察人審查,故有聲請延展之必要,請求
展延清算期限
等情。
三、經審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陳報之本院101年5月18日嘉院貴民
憲101司字2第0000000000號函,
核無不合,
爰准許聲請人之
聲請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