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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展延清算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司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蕭道隆律師 即源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源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 十日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源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;不能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向法院聲請展期,公司 法第334條、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99年6月10日就任源泰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以來,已經一年多的積極清理,因該 公司無監察人致無法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之程序完結清算 程序,且二度聲請本院選任監察人均遭駁回,致相關報表無 法送請監察人審查,故有聲請延展之必要,請求展延清算期 限等情。 三、經查閱相關案卷,核無不合准許聲請人之聲請,並請清 算人按期終結清算事務,向本院報告清算程序進行狀況,以 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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