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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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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拍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福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相 對 人 江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江嘉慶於民國98年8月間向聲請人以 新臺幣900,000元,購買房地不動產,約定為每月五日分期 付款,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權之擔保,經登記完畢 。詎自民國100年5月起相對人不依約履行,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,以資受償。 三、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、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,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附表︰ 101年度司拍字第11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編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備 考│ │ 號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嘉義縣│太保巿 │嘉保│ │157-10 │雜│356.16 │10000分之169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嘉義縣│太保巿 │嘉保│ │157-20 │雜│9.75 │57分之1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嘉義縣│太保巿 │嘉保│ │157-37 │建│98.13 │全部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嘉義縣│太保巿 │嘉保│ │157-41 │雜│444.54 │10000分之169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101年度司拍字第11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(單位:平方公尺) │附 屬 建 物│ │ │ │ 編 │ 建 │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┼───┬─┬─┤權利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四 │ │ │ │合│主要建│面│面│ │ │ │ │ │建物門牌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築材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號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層 │ 層 │ 層 │ 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範圍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│及用途│積│位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1937│嘉義縣太│嘉義縣太│店舖住宅│56.2│56.2│56.2│51.8│ │ │ │22│陽台, │27│平│全部│ │ │ │ │保巿祥和│保巿嘉保│停車空間│5 │5 │5 │5 │ │ │ │0.│雨遮 │㎡│方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三路東段│段157-37│鋼筋混凝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60│ │,3│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93號 │地號 │土造四層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.8│尺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樓房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㎡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┴──┘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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