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5號
聲 請 人 福音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通義
相 對 人 江嘉慶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江嘉慶於民國98年8月間向聲請人以
新臺幣900,000元,購買房地不動產,約定為每月五日分期
付款,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權之
擔保,經登記完畢
。
詎自民國100年5月起相對人不依約履行,為此聲請拍賣抵
押物,以資受償。
三、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
約書、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,本件
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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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附表︰ 101年度司拍字第11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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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權 利 範 圍│備 考│
│ 號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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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嘉義縣│太保巿 │嘉保│ │157-10 │雜│356.16 │10000分之169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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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嘉義縣│太保巿 │嘉保│ │157-20 │雜│9.75 │57分之1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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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嘉義縣│太保巿 │嘉保│ │157-37 │建│98.13 │全部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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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嘉義縣│太保巿 │嘉保│ │157-41 │雜│444.54 │10000分之169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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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建物)︰ 101年度司拍字第11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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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建 物 面 積(單位:平方公尺) │附 屬 建 物│ │ │
│ 編 │ 建 │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┼───┬─┬─┤權利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四 │ │ │ │合│主要建│面│面│ │ │
│ │ │建物門牌│基地坐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積│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材 料 及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築材料│ │ │ │ │
│ 號 │ 號 │ │ │ │ 層 │ 層 │ 層 │ 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單│範圍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計│及用途│積│位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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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937│嘉義縣太│嘉義縣太│店舖住宅│56.2│56.2│56.2│51.8│ │ │ │22│陽台, │27│平│全部│ │
│ │ │保巿祥和│保巿嘉保│停車空間│5 │5 │5 │5 │ │ │ │0.│雨遮 │㎡│方│ │ │
│ │ │三路東段│段157-37│鋼筋混凝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60│ │,3│公│ │ │
│ │ │93號 │地號 │土造四層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.8│尺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樓房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8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㎡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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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持本件裁定聲請
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
債務
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