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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建字第24號 反訴 原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顏嚴光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反訴 被告 永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舜 原   告 久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君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反訴原告於101 年11月21日提起 反訴,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,042,86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60,8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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