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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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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拾藝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君榮 相 對 人 輝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壬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一0一年度司裁全字第四八九號假扣押事件 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 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聲請人向其租借硬體設備,並 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及65萬元之支票二紙以 擔保其債務而未兌現為由,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,經鈞院以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489 號裁定相對人於提供擔 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,並經鈞院於相對人供 擔保後,以民國101 年11月21日嘉院貴101 執全新字第336 號禁止聲請人在1,150,000 元及本件執行費9200元之範圍內 ,收取對第三人嘉義縣政府文化觀光局(活動名稱:1.2012 東石漁人碼頭海之夏季委託專業服務案。2.2012東石漁人碼 頭海之夏季委託專業服務案增購閉幕晚會表演節目及串場活 動節目。)之總決標金額債權在案,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 務尚有其他糾葛,實體法律關係爭議迄今尚未繫屬,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等語。 四、聲請人上揭主張,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48 9 號、101 年度執全字第336 號假扣押程序暨執行卷宗閱明 屬實,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 訟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3 張附卷可稽。從而,聲請 人依首揭規定,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即屬 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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