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8號
聲 請 人 拾藝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來君榮
相 對 人 輝影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丁壬
上列
當事人間就本院一0一年度司裁全字第四八九號
假扣押事件
,
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
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以聲請人向其租借硬體設備,並
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及65萬元之支票二紙以
擔保其債務而未兌現為由,向
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
,經鈞院以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489 號裁定相對人於提供擔
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
予以假扣押,並經鈞院於相對人供
擔保後,以民國101 年11月21日嘉院貴101 執全新字第336
號禁止聲請人在1,150,000 元及本件
執行費9200元之範圍內
,收取對
第三人嘉義縣政府文化觀光局(活動名稱:1.2012
東石漁人碼頭海之夏季委託專業服務案。2.2012東石漁人碼
頭海之夏季委託專業服務案增購閉幕晚會表演節目及串場活
動節目。)之總決標金額債權在案,
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
務尚有其他糾葛,實體
法律關係爭議
迄今尚未繫屬,
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
間內起訴等語。
四、聲請人
上揭主張,
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48
9 號、101 年度執全字第336 號假扣押程序
暨執行卷宗閱明
屬實,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
訟,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3 張附卷
可稽。從而,聲請
人依
首揭規定,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
即屬
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怡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