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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  告 台灣安立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英 被   告 吉隆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號 法定代理人 蔡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294,606元,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3,8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3,3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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