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8號
原 告 升裕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政鑫
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葉錦村及
債務人葉
明昌發
支付命令(一0一年度司促字第四四五五號),經被告於
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叁萬柒仟壹
佰捌拾柒元,應繳
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陸仟肆佰肆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怡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