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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  告 許立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  告 中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煌亮 原告與被告中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原告訴之聲明禁止被告為一定之行為,屬因 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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