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8號
原 告 成統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金源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嘉義縣政府發
支
付命令(一0一年度司促字第六四八二號)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叁佰捌拾叁萬柒仟肆佰柒
拾伍元,應繳
裁判費叁萬玖仟零壹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叁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怡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