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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股東會決議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  告 大昭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賢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被  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順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:「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30 日所召集之101年度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一案、臨時動議第一案 與第二案之決議,應予撤銷」,其理由則主張上開會議召集程序 不合法,核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性質並非對於親屬、身分上之 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(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 368號、97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、97年度台抗字第590號、第591 號裁判參照),其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,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,即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。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,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(下同) 150萬元。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5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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