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  告 玉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月 訴訟代理人 劉勝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禮豐、鑫瑞豐汽車商行即何春美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2萬5191元【計算式:車輛價值70萬元+ 貨物損失39萬3305元+拖吊費用6萬元+車輛維修費16萬5370元 +自101年5月28日事故發生時至起訴日同年7月31日止之營業損 失:每月9萬7000元×2個月又4天=152萬5191元】,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1萬61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博昭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