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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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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終止信託等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  告 王素足             之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金平、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信託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終止信託之標的為車牌 號碼000-00、NISSAN廠牌、西元2004年3月年份、排氣量6925C.C .之貨車,而依據原告提出之卷附中古貨車市場售價行情表所載 ,同車款之西元2006年份貨車售價約在新臺幣(下同)29萬8000 元至31萬8000元間,則本院審酌該車之年份及款式等,認該車之 市價應以26萬元較為合理,並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,故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2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博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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