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3號
原 告 王素足
之1號
上列原告與
被告呂金平、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信託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終止信託之標的為車牌
號碼000-00、NISSAN廠牌、西元2004年3月年份、排氣量6925C.C
.之貨車,而依據原告提出之卷附中古貨車市場售價行情表
所載
,同車款之西元2006年份貨車售價約在新臺幣(下同)29萬8000
元至31萬8000元間,則本院審酌該車之年份及款式等,認該車之
市價應以26萬元較為合理,並核定為
訴訟標的價額,故應徵得第
一審裁判費2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博昭